法综——宪法 第三章 宪法关系的常见主体和基本内容 【宪法关系】 是指由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它是全部法律关系的基础部分。 【宪法关系的主体】 基本主体:公民、国家 派生主体:公民派生企事业单位;国家派生国家机关和官员。 【宪法关系的内容】 是指宪法确认或保护的实质内容为“权”的各种显现之间的关系。 权利和权力,权利和权利,权力和权力的关系。 【宪法关系的客体】 公民等个体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所指向的对象。 【公民】 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1.公民与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不等于公民资格,比公民资格宽泛,公民资格限于自然人,国籍还包括法人、船舶、航空器等。 ①国籍的取得与确定。 从法律上说,国籍是公民资格取得的惟一要件。 现代国家国籍法中,一般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出生国籍或原始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称为继有国籍。 ②我国国籍确定的基本原则 (1)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3)民族平等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 2.公民概念的宪法意义。 a.公民是反映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概念。 b.公民概念解释了宪法学意义上公民身份的基本特征: 公民概念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公民承担权利义务;公民个体独立。 3.公民与人民 ①性质不同。公民是对应于外国人的概念;人民是对应于敌对分子的概念。 ②范围不同。公民可只带国家的每一个成员;政治上的人民则不可能包括所有人。 ③表达意义不同。公民表达个体概念;人民表达群体概念。 4.公民与国民 国民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5.人权与公民权利 公民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被国家宪法和法律所具体化的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区别: ①人权具有应然性;公民权利具有实然性。 ②人权理论产生的晚,17世纪启蒙运动;公民权利理论在古希腊时期就存在。 ③人权指个人权利,也指组织体权利;公民权利仅指个人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 提升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水平,对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1.保障基本权利就是发展生产力。 2.提升基本权利保障水平是法治、法制的基础性内容。 3.科学发展就是法权平衡下的发展,以提升基本权利为重点和落脚点。 4.提升基本权利保障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5.提升程度应成为人们衡量文明发展程度和社会进步程度的主要标尺。 6.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以宪法列举的为限,并且非依法律不能限制。 【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⑤依法纳税的义务。 【权利义务平等原则】 指我国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由法律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体现在: (1)公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一律平等。 (2)国家对公民权利平等地保护,平等适用法律。 (3)任何公民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如何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①约束立法权。在立法层面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②不要求任何情况下完全一样,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 平等是指资格或机会平等。 合理差别是指在合理的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正当性的差别。 【国家】 三要素:人民、领土、主权。 国家性质:实质上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通常称为“国体”。 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①从领导权来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 ②从阶级基础来看,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结成联盟。 ③从国家职能看,担负着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④从历史使命来看,都是要消灭私有制。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①以工人阶级为国家的领导阶级。 ②以工农联盟为国家的阶级基础。 ③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建设的依靠力量。 ④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社会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①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两个阶段。 ②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工农小资民资 ③存在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国家象征】 国旗、国歌、国徽,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象征,在国际交往中起着国家标识的作用,代表国家主权、独立和尊严,并且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精神和文化意识等。 【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扩充)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1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第6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全民所有制经济: 是指由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是国有经济。 第7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集体所有制经济: 是指由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农村集体经济;城镇中的集体经济。 【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 ①劳动者个体经济; ②私营经济: 第11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③外资经济。 【分配制度】 第6条: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物质文明建设】 ①目标: 以经济建设会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关键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②目的: 逐步提高全国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③基本途径: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的意义: a.确认了社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合法性、合宪性。 b.为社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确立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c.促进社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1.加强社义民主建设。 ①明确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作为国家的根本目标和根本目的之一。 ②直接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人民当家做主这一民主的本质确认下来。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③明确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当家做主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并且做了具体规定。 ④明确将社义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2.实行依法治国,加强社义法制建设。 ①明确治国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②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总原则: 第5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③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④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监督。 3.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确认了公民应当享有的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 ①物质为精神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精神受到物质制约。 ②精神对物质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③精神对物质的正确发展提供了思想保证。 基本内容: 1.科学文化建设; 2.思想道德建设: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国家权力】 基本属性: 1.权力的主体是公共机关和准公共机关; ②权力的直接社会内容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社会的公共利益,归根到底是社会物质利益。 ③权力以属于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 ④权力和权利一样,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产物。 【国家权力的配置】 横向配置:是指权力在同一国家机构的不同机关之间的配置,是政权组织形式。 纵向配置:是指权利在不同级别国家机关或不同层次国家构成单位间的配置,是国家结构形式。 遵循的原则: 1.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原则 2.民主集中制以及不允许权利过分集中原则。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单一主义原则和联邦主义原则 纵向配置与横向配置的区别。 单一主义原则与联邦主义原则的划分是相对的。 【我国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名称。 特点: 作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政权组织形式,集中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特点,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 ①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②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其他方面,并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③是我国人民行使权力,实现社义民主的最好途径和形式。 【我国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 国家结构形式侧重解决领土结构划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侧重解决权力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①单一制:有若干个不想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 特点: 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对外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制: 联邦:是指由两个以上共和国或邦、州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 特点: 全国有统一宪法和法律,各成员也有宪法和法律;全国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各成员也有自己独立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公民有联邦的国籍,也有所在成员国的国籍。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3条: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4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 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多党合作制度: 特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②多党合作。 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2.政治协商制度: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 特征: ①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②有组织、高层次、广泛代表性; ③内容具有政治性和全局性; ④形式是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的政治协商会议; ⑤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参考作用。 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第六章 公民公共参与权利的保护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 是指由宪法明文规定或者默示包含在宪法中的,由公民享有的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观点而不受非法干涉的自由。 1.言论自由的效力:是指作为宪法权利的言论自由对外所发生的拘束力。 ①直接效力:是指作为宪法效力的言论自由直接约束公权力的效力。 a.政府对于违法或者有害言论,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外,应实行事后追惩制。 b.公民享有说错误言论和与主流言论不一致的言论的自由。 c.公民有沉默的自由。 d.言论自由不只是保障多数人的自由,更在于保护少数人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2.间接效力:是指作为宪法权利的言论自由对发生在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具有非直接的约束力。 【出版自由】 是指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有著述、发表、出版书刊,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自由,也有依照法律规定,从事著述、出版、印刷、发行等活动的自由。 我国对出版自由的限制: ①内容限制; ②出版物载体限制: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③限制出版方式:事先预防审查制、事后追惩制。 ④对特定类型出版物实行审定、批准、准入和备案制度:教科书。 ⑤限制出版物的选题。 【结社自由】 是指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为了某一共同目的,结成某种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包括结成社团并加入的自由,和不加入或脱离社团的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原则: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②和平进行的原则。 ③协商解决的原则。 请愿:是指公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就特定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表达意见,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自由。 作用: ①传递民意、吸纳民智,增进公共决策的理性化程度; ②培养公平的公共意识、参与意识、民主习惯和民主技能; ③及时宣泄民众不满,避免社会矛盾的计划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监督权】 是宪法赋予公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2.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3.申诉权:是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4.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揭发和指控,并请求给予惩罚或制裁的权利。 5.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idea,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并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控告权和检举权的区别: 都是针对违法失职行为。 ①主体是受到直接侵害的人;一般是与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②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或者正义。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再以“违法”为要件。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①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选举国家权利机关的组成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②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被提名推荐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候选人,并当选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是狭义的,即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 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选举权行使的原则 ①普遍性原则。 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所有选民在平等季主场参加选举,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张选票的价值相等。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代表组成代表机关,再由代表机关代表来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选举。 《选举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④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权行使的基本程序】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见司考书) 【创制权】 是指一定数量的公民,依法定的程序,有权提出关于法律或宪法的建议案,并经公民投票决定的权利。是公民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体现了直接民主。 【复决权】 是指对于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案或者宪法案交付给公民投票表决,以决定其是否成为法律或宪法的权利。目的在于防止和排除恶法的存在。 【公投权】 是指公民就国家领土、主权等重大事项以直接投票形式来表达其是否接受的权利。可以对抗专家政治的专断,但是也会成为少数特殊利益集团操纵民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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