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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招动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前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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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顿吃苹果 发表于 2016-1-24 17:34:31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前温馨提示
时间:2014-12-20 09:53:24  

欢迎报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
       为了保证12月27—28日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考点顺利举行,同时给广大考生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现就考试期间的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4年12月27-2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考生下载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考试日期、考试科目、考试地点等信息。
二、考试地点:校本部(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博学楼,详细考场安排见另表。
       行车路线:从三环走,从万柳桥出口出,顺指示走到芳菲路,途径首经贸东门,东门不能进车,直行看到“首经贸南路”向西转,就能看到首经贸南门;从四环走,从花乡桥出口出,从花乡桥桥下向北走,樊羊路直行,看到“首经贸南路”右转,就能看到首经贸南门。(地图附后)
       坐车路线:坐三环上的公交车,到“夏家胡同”站下,换乘691路,到“首经贸西校区”站下车即到,或换乘67路到“樊羊路北口”南行一站地即到。
       地铁路线:地铁10号线“首经贸”站下车,步行约5分钟到学校东门,进东门后再走10分钟到博学楼。
三、入场须知
1、入场时间
       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今年对进入考场人员进行安检,请考生留出足够时间,尽早到达考点,以免耽误考试。考生开始安检时间为上午7:30,下午13:10。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博学楼。 持临时身份证的考生需到考务办签订承诺书,于规定时间将正式身份证交到研招办核验。
2、入场流程
1)考生须主动在考场门口排队等候,进行安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2)在排队等候的过程中请拿好考试所需的一切必需物品(包括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文具、2B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等),其它物品一律放入随身携带的书包中,并务必将手机、小灵通等无线通讯工具关闭,避免在考试过程中发出任何声响。
3)在监考老师的指挥下,逐个进入考场,先将随身携带的一切物品放置于黑板前方的物品摆放处(考试所需的必需品除外)。
4)检查完毕,禁止再从书包中拿取任何物品,根据准考证直接对号入座。
5)入座后将准考证(只准携带一张准考证进入考场)、有效居民身份证等放在外侧上角,以备查对。
四、注意事项
1、考试开始铃声响起,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过程中,监考人员会收取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交到考务办统一核验,请大家配合。
2、考试结束铃声响起,考生需立即停笔,等待监考人员收试卷,监考老师清点试卷完毕前,考生不得离场。
3、今年统考实行网上阅卷,为方便扫描,请考生务必使用2B铅笔和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答题。
4、学校所有考试科目均提供草稿纸,考生不得在准考证正、反面涂改,涂改内容无论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均视为作弊。
五、准考证打印
       2014年12月15 -29日起可以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网http://yz.chsi.com.cn下载打印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准考证。
六、考场查询
       12月25日后登录http://yz.cueb.edu.cn/yzhttp://yjs.cueb.edu.cn/yz/查询考场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我校考试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本部博学楼(2014年12月24日5:00前可来我校查看考场)
七、中午就餐
       学校第3食堂(2层左侧,3层全部)将为考生提供午餐,考生可使用现金到食堂指定窗口购买。
八、中午休息
1)由于天气较为寒冷,学校3食堂中午开放,考生可在此休息。学校第3食堂全天开放,陪同考试的家长可在第3食堂休息。
2)近期天气寒冷,考生注意添加衣物,以免着凉感冒。
九、车辆停放
开车前来的考生12月27、28日白天凭准考证在校园内停车一天5元,请服从相关人员指挥,将车辆停放在校园内规定位置;
十、请考生充分考虑交通拥堵问题,以免考试迟到。
十一、请各位考生调整好状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来迎接考试。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并取得优异成绩!
十二、报考我校的考生于2015年2月中旬左右登录我校研招网查看查询考研成绩的通知。


  附:国家教育违规处理意见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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