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综——民诉 第六章 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们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广义:原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狭义:仅指原被告。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一般都有民事诉讼能力。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能力,而诉讼权利能力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能力。 2.诉讼行为能力: 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都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形,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部分的行为能力,但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分离的情形(胎儿) 【当事人的认定】 是指在某一诉讼中,确定和人现实地享有当事人的地位。 【当事人适格】 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非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系,不是该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主体,对有关的诉讼标的没有诉讼实施权。 【诉讼担当】 又称为诉讼信托,是指非争讼的实体权利关系主体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代替争讼的实体权利关系主体进行诉讼,但是实体权利义务仍归属于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主要情形有: 1.对财产拥有管理和处分权的管理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死者的近亲属为保护死者名誉权和著作权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4.当胎儿的继承权受到侵犯时,胎儿的母亲有权作为原告起诉。 【当事人变更】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具有当事人条件的,通过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行为。 【法定当事人的变更】 又称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某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具体是指,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由于特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其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情形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任意当事人的变更】 又称为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当事人不适格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法定变更与任意变更的区别】 1.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新当事人承担后,诉讼继续进行,原来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有拘束力。 2.当事人的更换后,程序要重新进行,原行为对新当事人没有拘束力。 【原告与被告】 1.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2.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们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3.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业不同,但彼此对等。 【诉讼代理人】 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权限:是指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诉讼代理人区别于当事人: 1.诉讼代理人始终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1.担负的任务不同:代替或协助被代理人为诉讼行为;代当事人完成民事行为。 2.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 3.完成任务的方式不同:代为诉讼行为;与第三人建立民事实体关系。 4.代理范围不同:可以有人身、侵权性质的;人身、侵权行为不得代理。 【诉讼代理人与形式辩护人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代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辩护刑事案件。 2.为诉讼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 3.责任不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范围不同:原告、被告、第三人都可以有代理人;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合理解决。 2.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3.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 【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和监护权的取得与消灭同步。 【委托代理人】 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1.代理诉讼的权限、范围和事项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由被代理人委托和授权。 2.与被代理人不存在监护关系。 3.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法代只需提交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七章 多数当事人 【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一,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 特点: 1.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2.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一致性。共同诉讼人作为一个整体,全体承认后,一人所为的诉讼行为才发生效力。 3.诉讼中止的共同性。如果一人发生了中止原因,其他人也必须中止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特点: 1.受理普通共同诉讼的案件均为单一诉讼,要分别进行审查。 2.每个共同诉讼行为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法律效力。 3.有的共同诉讼人发生诉讼中止或终结的情况,不影响其他人正常进行。 【必要与普通的差异】 1.诉讼标的的共同性与同类性不同。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不可分割;各自独立。 3.审判方式与审判结果不同。必须合并审理,统一裁判;可以合并、分别审理,分别裁判,结果可以不同。 【诉讼代表人】 是指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意义: 1.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能解决群体性纠纷。 2.是正确、合法、及时解决民事纠纷的需要。 3.是完善当事人制度的需要。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 代表人制度,实质上是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两项制度的结合。 A.与共同诉讼的区别: 1.共同诉讼要求所有当事人参加;代表人诉讼由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参加。 2.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一致承认才有效,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有效;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及于所有当事人。 B.与代理人的区别: 1.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不同。有;无直接的。 2.保护权益的范围不同。自己、被代表人;被代理人。 3.法律后果不同。本人和被代表人承担;被代理人承担。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众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代表来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推选方式: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的,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 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其商定出代表,并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法院提名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就指定。 【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诉讼开始后,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且是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 4.在诉讼中具有独立地位。 【有独三】 对……有独立请求权,参加到…… 有独三的特点: 1.第三人认为自己对本诉中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者部分的权利。 2.将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 3.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无独三】 对……没有……,但案件的……,通过…… 无独三的特点: 1.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可能参加到原告,也可能参加到被告。 3.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4.无独三以申请或者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区别】 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正义的标的物提出独立的请求 无独三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②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有独三提起诉讼;无独三可以自己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 ③诉讼地位不同 有独三相当于原告 无独三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 ④权利义务不同 有独三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权利义务 无独三不享有与权利人相等的权利义务:①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②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原告:有独三、无独三 条件: 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②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③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④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 作用: 1.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作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2.证据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 3.证据是裁判正当性的基础。 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为实现证明目的提交的各种材料。 证据:是指已经过质证被认定为具有证据能力的那些材料。 【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真实性):是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存在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的状态起到说明作用。 3.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应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能够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待证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条件,又称为证据的适格性。 证明能力又称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说明程度。 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明显不同的概念。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案件的资格,证明能力是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说明了案件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两者同时具备。 ①证据能力是证据的法律属性,证明能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逻辑联系。 ②证据能力由法律事先加以规定,证明能力则由法官在诉讼中进行判断。 【证据的分类】 1.本证、反证(会区分)——是否负有证明责任 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关系,跟证据和相应事实之间的证明责任有关系 2.原始证据、派生证据——以证据的来源为标准 第一手/第二手 派生证据和原始证据印证或者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也可作为定案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的联系 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复印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证据的种类】 1.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实施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表述。 2.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特征: ①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内容的物品。 ②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③书证有载体。 3.物证:是以自身存在的物理属性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 特征: ①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②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 ③物证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 4.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存储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 特征: ①视听资料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②视听资料不论来源上还是在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③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 5.电子数据:是指以电磁或者光信号等物理方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和存储设备中的数据和信息。 特征: ①载体的特殊性。 ②信息的精确性。 ③保存的稳定性。 ④数据的易变性。 6.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 特征: ①是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②只能是证人对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进行客观陈述。 ③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有时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证人在哪些情况不需要出庭: ①健康原因②路途遥远交通不便③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④关押羁押 →特殊岗位也要来 7.鉴定意见 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专门的知识,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或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所给出的结论性意见。 特征: ①独立性。鉴定人根据案件事实所作了理性判断。 ②结论性。鉴定人要作出结论性的鉴别和判断。 ③范围性。鉴定人作所的鉴别只限于案件事实本身。 【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 证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就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作证的人。 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业问题或疑难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的人。 ①鉴定人要求具备某种专门知识,且能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 ②鉴定人案发后才了解案件情况,证人是在过程中直接感知 ③鉴定人不特定、可以替代;证人具有特定性,不可替代 【勘验笔录】 是对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书面记录。 与书证的区别: ①产生的时间不同。诉讼过程中;案件发生前或发生过程中。 ②制作主体不同。办案人员或勘验人员制作;有关单位或公民制作。 ③反映的内容不同。执行公务的诉讼文书;表达思想内容,是制作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 ④能否重新制作不同。可以重新勘验,重新制作;不能重新制作,不能涂改。 第九章 诉讼证明 【证明对象】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条件:应当具有法律意义;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且不在免证范围内。 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上的事实(主要事实、有关事实) 2.程序法上的事实 3.证据事实(如:遗嘱) 4.外国法以及地方性法规和习惯 【免证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所主张的事实无须提供证据证明,法官就应予以认定的。 包括(6点): 众所周知; 自然规律及定理; 推定的事实(法律推定、事实推定); 预决的事实(法院裁判主文确认的、仲裁裁决生效的); 公证的; 自认的。(直接案件事实、诉讼中进行;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及他人利益的、为了调解妥协的除外) 【证明责任的分配】 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分配规则:最优先实体法→程序法→法官自由裁量 1.合同案件 除了“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外,其他谁主张谁举证 2.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消灭合同关系、改变人事档案记录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证明责任倒置(8类)P162 专利纠纷;高度危险;环境污染;搁置物悬挂物;动物致害;产品责任;共同危险;医疗侵权。 【证明标准】 是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又称证明要求。 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一定事实的发生具有相当高的可能性。 ①有法律依据;②获得社会认同和司法公信力;③保障法官自由心证的客观化。 【证明过程】 1.当事人收集和提供证据: ①当事人收集证据是民事诉讼中证据取得的主要来源。 ②当事人应按照自己承担的证明责任范围收集提供证据。 ③当事人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④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2.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 (1)依职权:涉及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追加当事人、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依申请: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其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认证】 认证是指审判人员对经过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证明力大小如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诉讼活动。 认证规则:是指审判人员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时应当遵循的准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虽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但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要求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 损害他人权利获得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获得的。 2.完全证明力证据规则: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3.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能够在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最佳证据规则:又称优先证据规则,是指在法院就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多份证据证明力进行分析判断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5.推定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的事实的一种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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