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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招动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年研究生招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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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顿吃苹果 发表于 2016-1-24 16:07:06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条例
时间:2014-10-31 14:46:09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条例
2014年10月2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确保研究生入学质量,提升招生管理水平,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研究生招生工作须紧密结合研究生培养实践,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培养人才、鼓励创新为目的,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类型结构、健全选拔机制为着力点,更加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考察,为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提供坚强保证,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类别)、招生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和学校批准。
第五条招生类型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按学习方式又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两种。
第六条各学科、专业的招生对象、类型和报考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校、院(系、中心)两级管理。学校层面成立以主管校领导牵头的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设置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部);相关学院(系、中心)成立以院长(主任)牵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构成和主要职责:
1.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构成:
组长:主管副校长
成员:研究生部主任、副主任、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副部长、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纪委(监察处)分管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
2.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指导开展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具体负责:
(一)审定学校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二)审定招生管理中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督促和检查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四)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受理考生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会同学校有关单位依法依规查处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六)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和特殊问题。重大事项应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是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归口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招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设主任1名,专职人员2-3人,挂靠在学校研究生部。具体负责:
(一)按照教育部每年颁布的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编制、审核和发布学校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组织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做好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
(五)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组织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组织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组织做好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工作。
(九)受理考生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及时向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报告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学院(系、中心)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构成和主要职责:
1.学院(系、中心)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构成:
组长:院长(主任)
成员:党委(党总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各学科、专业负责人。
2.学院(系、中心)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招生办公室指导和组织下开展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具体负责:
(一)按照学校的研究生招生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编制本单位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
(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负责本单位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按要求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
(五)按要求做好本单位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拟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七)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八)受理考生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及时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告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招生项目与招生方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项目依托教育部和学校批准的招生学科(类别)、招生专业(领域)设立,应有完整的招生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招生对象、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招生导师、招生计划、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研究生招生项目的增列、撤销、暂停或恢复招生、招生方案修订等事项应由所在学院(系、中心)或研究生部提出,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提交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招生方案的有关内容须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提交。其中:
(一)培养方案由学院(系、中心)学术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部备案;
(二)招生导师资格由学院(系、中心)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三)招生对象、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和学费标准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定;不得制定与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不相符的歧视性规定。新的学费标准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报北京市教委履行收费备案和审批手续;
(四)考试科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奖助办法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考试科目
第十四条学术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初试科目按一级学科设定,着重考察学科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复试科目按二级学科设定,着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创新能力。若同一专业可授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初试科目可二选一。
第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初试科目和复试科目应依据统考科目的安排进行设置,统考科目中没有政治的,复试时要加试政治;统考科目中没有专业课的,复试中应加试专业课。初试着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复试着重考察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六条 制定初试和复试科目的考试大纲,内容应包括考试目的、考试范围、考试基本要求、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考试内容和题型示例等。考试大纲由学院(系、中心)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导师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学院(系、中心)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硕士及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并随招生简章一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导师的招生资格的审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上一年度导师考核合格;
(二)在岗在编;
(三)符合招生年龄规定:硕士研究生导师,男不超过57岁,女:教授不超过57岁,副教授、讲师不超过52岁;博士研究生导师不超过62岁(从2016年起开始执行)。(以6月30日为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
(四)具有培养条件。学院(系、中心)应按学科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导师培养条件的最低学术标准。
(五)学院(系、中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一名导师同期原则上只能跨两个专业或两个专业方向招收博士生或硕士生。首次获得指导资格的导师,可由学院(系、中心)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当年是否可以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条校外兼职导师不具有独立招收研究生的资格,不上专业招生目录,但可以在招生简章和招生的其他宣传材料中予以体现。

第六章招生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为参考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计划。分专业参考招生计划原则上根据上一年度该专业实际录取数确定,并对外公布;在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结束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北京市下达的实际招生计划、学院一志愿上线情况、导师队伍等因素调整分学院的研究生招生计划(见附件1),并与学院共同确定分专业的实际招生计划。未分配或未完成的计划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向培养质量较高、培养条件较好的导师或导师组倾斜。学院(系、中心)应制定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限额、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和硕士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办法。
第二十三条博士招生计划按导师招生计划下达,导师每年招生名额一般为1名,最多不超过2名。其中,“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学科带头人的招生计划可为2名;正在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的导师可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是否可追加1个名额,已满2个名额的导师不再追加指标。未分配或未完成的计划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七章招考方式
第二十四条我校硕士生招生有三种方式:推荐免试、普通招考和单独考试。推荐免试生须获得本科院校的推荐免试资格,并参加我校推荐免试生的入学复试,复试通过后进入拟录取状态。普通招考和单独考试须经过统一初试和复试两个环节,通过后进入拟录取状态。
第二十五条我校博士生招生有三种方式:硕博连读、申请审核制和普通招考。学校鼓励和扩大硕博连读和应届毕业生的招生规模,逐步以申请审核制替代普通招考制,到2016年基本停止除专任教师和研究人员以外的在职研究生招生。

第八章招生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过程中报名、命题、初试、评卷、复试、调剂、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录取、信息公开公示、违规处理等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每年颁布的招生文件、北京市考试院的补充规定以及学校当年度制定和修订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当年国家文件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实际分学院招生计划计算方法

实际分学院招生计划应综合专业师资力量和社会需求两个指标,在总招生计划和师资力量允许的条件下,向社会需求较大的专业倾斜。原则上,实际计划上限不超过导师数的4倍,下限不少于导师加权数的0.5倍。在多个学院招收研究生的导师按分摊比例计算;社会需求指标取学院一志愿上线人数(含推免生)。
实际分学院招生计划的计算步骤如下:
1、计算学院导师数Mi和一志愿上线人数Si;
2、计算学院的招生计划基数Bi=0.5Mi+Si;
3、如果Bi≥4Mi,则该学院实际招生计划Pi=4Mi,从总招生计划P中减去Bi,得出剩余总招生计划P’;
4、计算招生计划调节因子δ=P’/ΣBi(不含步骤3中已确定实际计划的学院);
5、其他学院的实际招生计划Pi=Biδ;如果Pi>4Mi,令Pi=4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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